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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拟修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2012/11/23 16:41:20编辑:cj

   从11月22日的会议上获悉,我省将对已实施17年的《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进行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柳建志向会议作了有关说明报告。

  柳建志指出,1995年颁布实施的《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17年来,国情、省情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同时,建成小康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实施,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等目标任务,都对法制宣传工作目标、内容、对象和组织领导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对《规定》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据了解,《规定(修订草案)》在对公务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城乡居民学法用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突出强调了领导干部、青少年学法用法。《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具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应当对国家公职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执法实绩考核,逐步推行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职人员执法实绩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应当予以免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明确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定期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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